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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)2011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作如下修改:(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)
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:“建筑施工企業(yè)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。鼓勵企業(yè)為從事危險作業(yè)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,支付保險費! 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根據(jù)本決定作相應修改,重新公布。
原《建筑法》第四十八條為:“建筑施工企業(yè)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(yè)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,支付保險費”
附件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